著作权限制——法定许可制度
(一)法定许可的概述
法定许可是指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对未经他人许可而有偿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依法不认定为侵权的法律制度。该项制度的优点在于能使公众广泛利用作品的愿望成为现实,在一定程度上合理地分配了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虽然对著作权人的许可权作出某些限制,但其简便易行,既为著作权人省去了签约的麻烦,节省了投入成本,又使作品得到快速的传播利用,同样保护了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因而也是各国著作权法一种通行的做法。我国《著作权法》在第23、32等条文中也存在相同的制度,基本与其他国家保持同步,所不同的是附加了因著作权人的声明而排除适用条件作为例外。
虽然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在使用目的与使用方式上有许多重合,但仍有很大差别:(1)从设定目的看,合理使用的设定主要是从个人使用的角度出发,满足使用者个人对于文化产品的需求,允许其小范围地使用他人作品,而法定许可是为了简化著作权许可手续,为促进作品广泛而迅速的传播而设定;(2)在使用的对象上,合理使用绝大多数情况下限定在已发表作品,个别情况也可以是未发表作品,而法定许可的对象只能是已经发表的作品,因为法定许可使用的范围通常较大,一旦使用他人的未发表作品,将严重侵害著作权人的发表权;(3)在使用目的上,合理使用通常要求是非营利性,而法定许可未作出要求,既可以是非营利性,也可以是营利性,营利性居多;(4)权利限制方面,合理使用中,著作权人的各项财产权利均受到限制,而法定许可则在精神权利外又为著作权人保留了获得报酬的权利。
(二)法定许可的几种情形
1.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指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
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该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意在使著作权人获得合理报酬的情况下,通过报刊转载促进优秀作品的传播。
2.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该条规定的法理基础来自于20世纪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在当时复制技术不发达,录音制品市场刚建立的条件下,为防止唱片公司对录音制品垄断而制定。
3.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并且除依著作权法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的以外,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4.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材,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材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