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分类
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47条和48条以列举方式概括了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种类,增加规定了一些新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并对现行著作权法关于侵权行为表述不准确或不明确之处加以修正,以增强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的可操作性。
1.对作者精神权利的侵权行为。
(1)擅自发表他人作品的行为。擅自发表他人作品,是指未经作者同意,擅自公开作者从没有公开过的作品的行为。作品创作完成后,只有作者才有权决定其是否发表以及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表。未经作者同意,擅自发表其作品,即构成侵权。
(2)侵占他人作品的行为。侵占他人作品,是指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行为。因为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的作者无权独自行使作品发表权,更不能把合作作品当作自己单独的作品发表。否则,就侵犯了他人对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3)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为。指在未征得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其作品作实质性的删节、修改,从而破坏作品的真实含义的行为。这是侵犯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
(4)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为。在他人作品上署名,是指自己并没有参加作品的创作,却在他人作品上署上自己的名字的行为。这种行为,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侵吞他人的劳动成果,也欺骗了社会公众。
(5)剽窃他人作品的。这是指将他人作品的全部或部分改头换面,或略加整理以自己的名义发表的行为。剽窃他人的作品,将他人的创作成果据为己有,既具有侵犯作者精神权利的特征,又具有侵犯作者经济权利的特征。
(6)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2.对作者经济权利的侵权行为。
(1)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上的规定,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他人作品,侵犯作者著作财产权的行为。
(2)拒付报酬的行为。指使用他人作品而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情况。如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录制、传送表演行为;未经音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复制、发行音像制品;未经电台、电视台的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行为等。
(3)未经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之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未经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许可,出租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3.对邻接权的侵权行为。
(1)未经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之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出租其作品的;未经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许可,出租其作品的;未经音像制品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音像制品的;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2)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未经音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音像制品的;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
(3)未经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又无法律上的规定,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技术措施的。
(4)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4.其他类型的侵权行为:著作权法针对复杂多变的侵权所作的保留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