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律制度的产生和演变
专利制度无疑是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衍生物。在人类早期的农耕时代,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以及生产工具简陋,人们对自然界和社会生活的认知程度尚处于初级阶段,缺乏技术发明创造所需的知识储备,不可能产生此类保护科学技术进步的规范。
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依靠技术创造的财富在社会总财富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人们才逐渐认识到技术的重要性,由此导致了欧洲中世纪专利保护制度雏形的出现。1236年,英王亨利三世以特许令状方式授予波尔多的一个市民以制作各色布的15年垄断权。此举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出现的专利权,但这种垄断权只是针对个别的发明创造所授予的权利,并未形成固定的法律制度。
真正包含诸多现代元素的专利制度起源于13世纪的威尼斯。早在1421年,威尼斯就授予著名建筑设计师Brunelleschi设计的配备有起重机的石料运输船以专利。在此之后1474年3月19日,威尼斯元老院颁布法案,对专利进行规范,规定权利人对其发明享有10年的垄断权,任何人未经同意不得仿造与受保护的发明相同的设施,否则将赔偿金币百枚,还将销毁全部仿造的设施。并在1476年2月20日即批准了第一件有记载的专利,使其成为第一个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虽然该法立法技术简陋,但对后世的专利立法有着深远的影响,
1624年,英国议会通过并颁布《垄断法案》取代了特许令状制度,该法通过有限的条文,从专利权的主体资格、法律效力、社会公众利益平衡、有效期四个方面对专利权作了具体的规定,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虽然英国专利制度在诞生初期遭到欧洲大陆各国冷遇,但随着其殖民输出被移植到北美时却获得了巨大的成功。1790年美国通过了第一部专利法。该法受英国《垄断法案》的影响,规定只有第一个发明人才能被授予专利权,奠定了先发明原则的法律基础,后又在1836年专利法修改时建立了专利审查制度,美国所发展的上述制度迄今仍被世界各国广为采用,成为现代专利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直至19世纪,多数欧洲国家才相继建立了专利法律制度,如荷兰(1809年)、奥地利(1810年)、普鲁士(1815年)、瑞典(1819)、西班牙(1826年)等,但随着自由贸易理论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兴起,专利制度的存废又出现反复,在反专利制度思潮影响下,荷兰等国甚至在1869年曾一度废除了专利法,然而,由于专利制度在国家技术、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这些国家也不得不重建本国的专利制度。
在世界各国大都建立专利法之后,国际技术合作与交流也日趋频繁。但各国的专利法都是国内法,且各国申请专利的条件、程序、手续各不相同,给专利申请带来诸多不便。为了协调各国专利制度,加强在工业产权国际保护方面的合作,促进世界经济的共同发展,1883年,以法国为首的欧洲10国在巴黎外交会议上签订《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立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截至2007年8月,巴黎公约已经有171个成员国,成为国际上最重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之一,从此以后,专利制度开始向国际化、统一化、协调化的方向发展。
20世纪之后,全球的科学技术和经济技术交流得到迅猛发展,为适应这一形势,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成为协调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一个重要机构。此后不久的1970年,35个国家又在华盛顿签署了《专利合作条约》,该条约规定,如同一项发明需要在几个国家申请专利的,申请人可以通过单一渠道提出申请,由单一的机构进行检索和审查,而同时可以在几个国家取得专利权。当然,专利申请能否获得批准,还要由各国依据本国的《专利法》决定。这可以说是专利制度国际化的第一步。1994年,《TRIPS协议》的签订不仅提升了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最低保护标准,且强化了对侵犯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救济保障措施,标识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全新时代已经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