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专利法,是指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专利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专利法是指专利法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广义的专利法则是指调整专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专利关系包括专利申请权关系、专利权取得关系、专利权利用关系、专利权保护关系等。广义的专利法包括与专利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司法解释、中国政府参加或者缔结的与专利有关的国际条约。
法律的调整对象指法律发生作用和所影响的各种社会关系,所谓社会关系即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人与人或人与自然间的关系。法律因其具有普遍性、确定性和强制性等特点,能够界定政府的权利与责任,以及明确社会组织、法人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和违反法律的后果及处理程序,为公共权力的正确行使提供规范,为人们的活动与行为提供准则,为一切组织、法人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保护,从而使整个社会运转处于稳定有序的状态,因而通常被称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
专利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有三个方面:第一,有关发明创造专利权产生的关系,即用法律形式确认发明创造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并加以保护。这是专利法所要调整的首要社会关系,实质在于将发明创造当作一种财产加以保护。第二,因发明创造的利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即调整因发明成果的流转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包括专利权人自己制造使用、销售专利产品以及在转让专利、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第三,对发明创造的保护产生的关系,即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即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各种行政、民事与刑事制裁措施矫正侵犯专利行为所引起的偏离法律模式(法律关系)的现象,并恢复专利权人被破坏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