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专利制度
中国古代早有“专利”一词,其意义等同于专营或专卖。尽管中国曾是古代四大发明———造纸、火药、指南针、活字印刷的发源地,但受儒家有关重义轻利等思想的影响,后期特别是近代经济、技术的进步和发展受到了严重阻碍。重农抑商加上技术落后等社会条件,不可能产生保护发明创造的规范和制度。
直至清朝末年,在“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洋务派思想指导下,资产阶级维新派积极提倡西学,认为中国不但应当学习西方国家的科学技术,更要效仿其政治法律制度。1898年光绪皇帝颁布《振兴工艺颁奖章程》,这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有关专利的法规。该章程除了规定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机械的制造者和使用者授予一定时间的专利之外,还同时规定授之以官职。但随着“戊戌变法”的失败,该章程并未得到很好的执行,仅颁布两个月即被废除。
辛亥革命之后,北洋政府于1912年后相继颁布了《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等一系列与鼓励发明创造有关的条例。根据该章程,有关发明或改良的制造品经工商部考验合格予以奖励,但饮食品、医药品、妨害秩序风俗的发明或者改良,以及有相同制品申请在先者除外。凡获奖励者发给褒状,并自颁发执照之日起5年内享有专卖该制品的权利。仿造受奖励制品或者伪称其产品为受奖励制品者被处以刑事责任。《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成为我国第一个真正实施的专利法规。其后的南京国民政府也在此基础上颁布过两个相关条例,但都法律层级较低,实施保障也不够详细。1944年,国民政府公布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专利法。该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和新式样给予保护,并规定发明专利保护期为15年,建立复审制度等。从立法技术的角度看,这部法律在当时世界上是比较先进的,后在我国台湾地区又历经多次修订,一直沿用至今。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年颁布《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同年,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发该条例的施行细则及《发明审查委员会规程》。这是建国初期试行的专利保护制度。《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仿效前苏联实行“双轨制”,即发明权与专利权并行。根据条例,申请人可以就一项发明创造自由地在发明权和专利权之间选择其一申请。但是涉及国防或者公众福利需要普遍推广的发明创造,在国家单位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接受报酬完成的委托发明,国家只授予其发明证书,而不授予专利。条例还对发明专利的审查程序、申请范围、审查标准、权利、保护期限等作了具体规定,特别规定,居住在中国的外国人,可以依照该条例申请发明权和专利权。1963年《发明奖励条例》颁布,《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即被废止。自此,在我国,发明奖励制度代替专利制度。“文化大革命”中,发明奖励制度名存实亡。
改革开放后,经济发展和对外交往都对发明创造的保护制度提出了要求。1978年国家开始着手研究建立专利制度。1980年国家专利局成立,负责起草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获得通过,并于同年3月20日公布,1985年4月1日起实施。1985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法的颁布和施行是我国专利制度建立并开始运作的重要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