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的原则
1.书面申请原则。
书面原则是指申请专利文件和办理专利申请的各种法定手续,都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办理,并按规定格式(包括表格)和要求撰写和填写。《专利法》第26条规定:“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第27条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专利的申请是一项复杂的工作,不仅涉及一定领域的技术知识,还涉及法律问题,是专利权产生的前提,同时又具有排斥在后同一类申请的效力。专利申请中的每个具有法律意义的步骤,都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要有严格记录以备查询。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发达国家已经开始建立专利审查的无纸化系统。申请专利将可以采用电子数据的方式,通过网络递交。
2.先申请原则。
世界上从时间上确定申请原则有两个:一个是先发明原则,一个是先申请原则。先发明原则是几个人就同一发明创造向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专利行政部门将专利权授予最先发明创造人。主张这一原则的学者认为,专利法应保护真正的最初的发明人,只有这样才能与专利法保护发明创造的宗旨相一致。美国、加拿大、菲律宾等国的专利法均采用先发明原则。先申请原则是指几个人各自独立完成同一发明创造,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人。先申请原则的优点在于,有利于鼓励发明人早日提出专利申请,使发明创造早日公开,同时也简化专利机关的审查程序。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采取先申请原则。我国采用先申请原则,即谁先申请专利就有可能通过审批后将专利权授予谁。
我国第三次修订后的《专利法》第9条第1款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第2款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对同一发明创造,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一天向专利机关提出申请,专利权应授予谁?对于这一问题,有的国家以时为判断申请先后的标准,如法国。有的国家则以日为标准,如日本、原联邦德国。我国《专利法》以日为标准来确定申请的先后。《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法第九条规定的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专利局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协商不成的,该发明即成为社会公有技术。
申请日是专利申请文件递交到申请受理审查机构之日,如果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专利申请一旦被受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即对该申请给一编号,称为申请号。此号在专利授权后即作为专利号。
3.单一性原则。
单一性原则是指一件专利申请只能限于一项发明创造,不得将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发明创造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专利申请案中包含来自不同技术领域的多个发明创造,将对于申请案的分类、检索对比文献、实质性审查造成混乱。世界各国无一例外地要求一件专利申请只能包含一项独立的发明创造。我国专利法采用这一原则,我国《专利法》第31条规定:“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这就是指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只能作为一件专利申请,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能放在一件申请中去办理申请手续,而应分别办理申请手续。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则允许“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审查认为专利申请不符合发明创造单一性原则,应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其专利申请分案,分案申请保留原申请日,但不得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4.优先权原则。
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前者为国外优先权,后者为本国优先权,两者在适用的专利类型、申请地点上,都有所不同。优先权的实际意义是,以其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日为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称为优先权日,上述特定的期限,称为优先权期限。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第一次申请被放弃或驳回时,其优先权仍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