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
发明和实用新型属于新的技术方案,其目的在于解决所属领域内的技术问题,因而发明和实用新型一般比较注重产品或方法本身的技术特征和技术效果,而不涉及产品的外观。外观设计属于新设计,其目的在于使产品外形新颖而富有美感,因而它比较注重外表装饰效果,而不涉及产品本身的功能与技术构造。
1.新颖性。
我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首先,地域标准。我国曾对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新颖性的判断采用相对新颖性标准。《专利法》第23条第1款和第4款规定,对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新颖性的判断采用的是绝对新颖性标准。
其次,时间标准。以申请日作为判断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时间标准。
应当说明的是,抵触申请对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新颖性的影响以及丧失新颖性的例外规定适用于外观设计。
2.区别性。
所谓区别性,就是指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如果某一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没有明显区别,该外观设计就属于现有设计。因此,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具有明显区别”就是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在视觉效果上具有明显的特征,包括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不同,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存在不同等。如把米老鼠和唐老鸭用作童车造型的外观设计与把米老鼠和唐老鸭用作儿童食品的外观设计就并不相同①。
3.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专利法》第23条第3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新《专利法》将原《专利法》中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明确为“申请日以前”,这里应该还包括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有优先权日的,是指在优先权日以前。对于什么是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2001年6月22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6条规定:《专利法》第23条所称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实践中主要是指商标权和著作权。另外,还需要注意在先权利必须是合法取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