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主要国家关于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美国:通过1995年制定,1999年和2006年两次修订的《美国联邦反淡化法(FTDA)》来保护驰名商标。淡化通常有两种表现:(1)弱化。即是非商标专用权人在同类或者非同类商品上使用驰名商标,削弱或者淡化了该驰名商标与特定商品或服务之间强有力的关联①。(2)丑化。是指将驰名商标使用在质量低劣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损害了驰名商标原有形象,贬低了其在公众心目中的价值。
依据反淡化法,美国禁止他人将与著名商标(FamousMark)相同或类似的标识用于相同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导致消费者心中该商标与特定商品的联系淡化,导致该商标的声誉受损。该保护方式极大提高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不以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消费者的误认为标准,也不论是否给商标专用权人造成实际的损害。只关注商标显著性有无被淡化的前提条件,这样做极大扩展了美国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德国:其所执行的《欧盟商标指令》和1996年修订的《德国商标法》都规定相似的保护原则:禁止将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用于不相类似商品上,只要此种使用会削弱该知名商标的性能及信誉。德国《商标法》第14条第56款规定了侵害商标权人利益应承担的责任。德国《商标法》第1条也将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纳入保护范围。同时还规定了驰名商标的取得途径、商标权人享有权利和寻求保护的方法。
日本:通过《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驰名商标进行全面保护,要求不得注册与消费者广为熟知的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允许为消费者广泛熟知的商标进行防御性商标注册,并且,防御商标不受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就予以撤销的规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