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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平行进口的立法与实践
    对于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现有的国际公约未能对此做出肯定或否定的规定。各国的立法和实践由于受本国法律传统、经济政策的影响,对平行进口问题的立场不尽相同,但总的来看,多数国家都采取了放行的做法。

    《TRIPS协议》没有将此问题列入其调整范围,只在第6条中规定,成员国不得利用本协议任何条款处理知识产权权利用尽问题。欧盟商标法允许各成员国间进行平行进口贸易,但附加一些限制性规定,如在发现商品有质量问题时,商标权人可以禁止进口。美国1992年关税法案、韩国1973年的商标法都禁止商标货物的平行进口。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商标制度则允许进口。

    我国目前除专利权明确规定禁止平行进口外,对于商标、版权平行进口问题尚无直接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没有可以直接适用于平行进口的具体规定。实践中的通行做法仍为禁止平行进口,进口商申报时,应出具商标权人的许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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