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概念和特征
驰名商标在英文中的表述是“WellknownMark”或“WellknownTrademark”,表述最早出现在《巴黎公约》1925年修订的海牙文本中,这是首先在国际公约中作出的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之后的《TRIPS协议》也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虽然国际条约及各国法律都广泛采用该表述,却没有确切的定义。《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都予以回避。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召集专家会议起草驰名商标保护条约时,曾试图下定义,但终未成功。各国对驰名商标称谓也不相同,除驰名商标外,还有周知商标、著名商标、高信誉商标、世所共知商标等叫法,虽不尽相同,但其含义却基本一致。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4月17日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其含义可以概括为:“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由此可概括出其具备的几个特征:
1.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标识功能。驰名商标经过人们的长期使用和广告宣传,在社会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影响力,成为某种企业文化与群体的象征。标识作用比一般商标强,消费者很容易通过驰名商标联想到特定的经营者、特定的商品和服务。
2.商品具有优良的社会信誉。驰名商标标示的商品都经过专业机构严格的检测和长期的质量跟踪,能够保证所标示的商品保持着恒定的质量,正是这种优良品质,深受消费者信赖和喜爱。因而赢得了良好的信誉。
3.拥有极大的商业价值。驰名商标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能够迅速地开拓并抢占市场,销售利润丰厚,特别是世界驰名商标的价值则难以估量,它的多少已成为衡量各国经济实力的一个重要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