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期限、续展和终止
(一)商标权的保护期限
商标权的期限是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世界各国几乎都对商标专用权的效力规定了时间限制,但各国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长短不同,多数国家规定为10年,如日本、法国、瑞典、丹麦、比利时等国,也有的国家规定为20年,如美国、西班牙、意大利等国。并且各国商标有效期开始计算的时间也不同,如法国自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美国则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我国《商标法》第39条规定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二)商标权的续展
商标权的续展,是指通过一定程序,延续原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使商标注册人继续保持对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对商标权给予续展是各国通行做法,只不过续展的方式有所不同,有的国家只要交纳了续展费用即可,而有的还要办理审核手续。我国采取审核的做法,在《商标法》第40条中规定:商标权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一年到商标局办理续展审核,逾期再给半年宽展期,若超过期限,注册商标将被注销。
(三)商标权的终止
1.注册商标的撤销:这是指由于商标权人违反商标法关于商标使用的规定,而导致商标主管部门终止其商标权所采取的一种行政措施。商标权人因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而被撤销商标权有两种情形:(1)商标权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拒不改正的。(2)商标注册后,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且被单位或者个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的。
对于商标局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注册商标的注销:指商标管理部门应商标权人的要求或其有意放弃商标权而终止其注册商标的一种行政措施。商标权被注销的情形有:(1)商标权人在注册商标期限届满前一年未到商标局办理续展审核手续,半年宽展期届满仍未办理。(2)商标权人主动向商标局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3)商标权人死亡或者终止,无继受人或无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转移手续的,可视情况予以注销或转入公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