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合作条约
《专利合作条约》(PatentCooperationTreaty,简称PCT)于1970年6月由35个国家在华盛顿召开的外交会议上签订,1978年1月24日生效。《专利合作条约》缔结的目的,在于减少专利申请人及各国专利审查机关的重复劳动,简化一项发明创造同时在若干国家申请专利时的手续,节省费用,加快国际科学技术情报的交流,为专利保护的国际化创造条件。依据该条约,只有《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方能参加《专利合作条约》,截至2012年6月,已有146个成员国。我国于1994年1月1日起正式成为该条约的成员国,中国专利局也成为国际申请的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一)专利合作条约的作用
(1)简化提出申请的手续。申请人只需向本国专利局提交一份申请书,用一种指定的语言和统一的格式,在各指定国便可产生正常国家申请的效力,使原先必须在各国分别、重复进行的申请程序简化为提交一次申请案即可完成。(2)尽快享有优先权。提交国际申请可以就近进行,例如,中国公民可在中国专利局申请,这样就缩短了专利提交时间,按照国际通用的先申请原则,使发明人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3)减轻申请人及成员国专利局的负担,在国际阶段,申请人会收到一份国际检索报告和一份专利性初步报告,使其了解到自己的创造成果与现有技术相重复的可能性,以减少重复研究,对自己的研究成果能否获得专利有正确的判断。成员国专利局也可以收到国际申请译本、国际检索报告或者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从而大大减轻其检索和审查的工作量,并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批准该专利申请。
(二)专利合作条约的主要内容
1.提出国际申请。
作为专利合作条约缔约国的国民或者居民的申请人,首先应当向其主管国家的专利局、地区性专利局或者国际机构提出专利申请。在专利申请中,申请人应当使用一种指定的语言和统一的格式,并指定一个或几个希望获得专利权的缔约国(指定国)。受理局在收到国际申请后,按条约和细则规定的格式对其专利申请进行格式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文件和手续符合要求,即确定国际申请日,使该申请在各指定国产生正规的国内效力。
2.国际检索。
受理局在自国际申请受理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将申请文件副本送交由专利合作条约(PCT)联盟大会委托的一个检索单位,按统一的标准进行检索,同时送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国际检索单位在收到检索副本之日起3个月内或者自国际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起9个月内,按“PCT最低文献量”进行检索后,提出检索报告,分别送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和申请人。申请人在收到该报告后,可以决定撤回或者维持国际申请。申请人如果认为有必要,还可以对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再次提交国际局。
3.国际公布。
自国际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起满18个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对国际申请连同国际检索报告一起公布。公布后的国际申请在各个指定国是否享有临时保护权,由各个指定国根据各自的国内法来决定。国际局在公布国际申请的同时,将国际申请和国际检索报告送交各个指定国。如果申请人仅使用条约的第一章,国际申请应当在自国际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起满20个月后进入指定国的国内阶段。申请人到这时才需要办理有关手续,可委托指定国的代理人缴纳在该国的申请费用和提出用该国语言的申请译本等。此后,各指定局参照国际检索报告,适用本国法律对国际申请进行处理,决定是否授予专利。
4.国际初步审查程序。
这是一个选择性程序,每个缔约国可以声明不使用该程序。如果申请人是承认第二章程序的缔约国的国民或者居民,他可以请求由受理局所确定的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对其专利申请进行国际初步审查,并在承认第二章程序的指定国中至少选定一个使用国际初步审查结果的国家。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认为该请求符合规定的要求,就予以受理,并将注明受理日期的请求书原件送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国际局在收到该文件后,将选定情况通知各选定国的专利局。国际初审单位根据条约和细则规定的统一标准,在28个月内提出一份国际初步审查报告。该报告对选定国没有约束力,只用来说明发明创造是否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对发明创造是否可以在选定国获得专利权不表明态度。初审单位将审查报告分别送交国际局和申请人,国际局则将报告送交各选定局。
申请人在收到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后,如果决定进入选定国的国内阶段,应在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第30个月内,向每一选定国专利局提供国际申请的抄本和译本,缴纳费用。选定国的专利局参考国际初步审查报告,根据本国法律对国际申请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