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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驰名商标的分类
    1.注册的驰名商标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这是依驰名商标是否已注册作的划分,根据《巴黎公约》第6条第2项规定,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一项商标在该国已成为驰名商标,已经为有权享有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另一商标构成对此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乱时,本同盟各国应依职权———如本国法律允许———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该另一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巴黎公约》并没有把注册作为驰名商标的前提条件,而我国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已改为总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要求驰名商标应是注册商标。2003年《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取消了该项规定。

    2.本国驰名商标和国际驰名商标。这是按照驰名商标的地域性标准作的分类。本国驰名商标指由本国商标管理机构认定,深受本国消费者喜爱的商标。《巴黎公约》将驰名商标交由各国商标管理机构认定,国际上也没有一个专门认定国际驰名商标的权威机构。但《TRIPS协议》对此有一个原则性规定,即“应顾及有关公众对其知晓程度,包括在该成员国领域内因宣传该商标而使公众知晓的程度”。因此,各国对国际驰名商标的遴选都是由新闻媒体、咨询公司和民意机构来组织完成。如1992年,在德国和美国由媒体分别对一万名消费者作的调查评选,两国消费者共同评选出的世界10大驰名商标是:可口可乐(美国可口可乐饮料公司)、索尼(日本索尼电器株式会社)、奔驰(德国奔驰汽车公司)、柯达(美国柯达彩色胶片公司)、迪斯尼(美国迪斯尼娱乐公司)、雀巢(瑞士雀巢咖啡公司)、丰田(日本丰田汽车株式会社)、麦当劳(美国麦克唐纳快餐业)、IBM(美国国际商用机器公司)、百事可乐(美国百事可乐公司)。评出的顺序和结果完全一致,可见上述商标的信誉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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