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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域名权的法律保护
    (一)侵权认定

    由于域名的复杂特点,因商标权和域名权冲突而引起的争议不断出现。常见的是域名恶意抢注引发的域名权与商标权先占权冲突的纠纷。在这类案件中如何适用法律和商业惯例,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存有不同认识。以注册域名为手段来谋取不当利益,妨碍权利人在因特网上的合法权利,降低他人商标的商业价值,应当认定其为恶意抢注行为。对确定域名是否恶意注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认定依据是:(1)争议域名与商标权人持有的商标相同或者足以引起混淆的相似;(2)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其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3)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具有恶意。例如:为考虑增值,承诺销售、租赁或转让域名给商标或服务标记持有人或他们的竞争对手;或企业为取得盈利,通过创立与原告相混淆的商标或服务标记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域名持有人的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或域名注册人其目的并不在于自己使用,而在于阻止商标或服务标记持有人利用自己的商标注册相应的域名;或为了破坏竞争者的商务而注册域名。

    (二)域名权的国际保护

    由于美国是因特网的起源国及普及程度最高的国家,故美国关于域名管理与保护的制度最为完善并代表着域名国际保护的最新趋势。

    域名系统初创于1983年11月的美国。随着域名系统应用的推广,1992年年底,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与私营性的NSI(NetworkSolutionsInc网络解决方案公司)公司签署协议,授权NSI管理DNS的注册和数据库,协议从1993年1月1日至1998年9月30日。此后,美国对于域名的管理工作逐步由政府行为向私营部门的经营行为过渡。由于美国政府对域名系统的控制行为一直受到国际社会的非议,1998年10月美国组建了ICANN,并由ICANN逐渐接管NSI的注册管理服务,ICANN遂成为现行及今后因特网地址分配和域名管理的最高权威机构。ICANN是一个非盈利性的私营组织,其主要功能在于分配IP地址、管理域名系统及提供稳定的Internet根服务器等。ICANN的目的在于确保Internet的稳定运行,促进竞争,实现全球Internet社会的广泛参与,并通过一系列措施有效地防止美国对它的操纵。

    NSI与ICANN均将域名视为一种商标权的客体并主要通过商标法对之进行保护,对域名与商标的冲突二者均采取行政程序与司法救济相结合的方式,不同之处主要在于NSI重点强调对抢注著名商标所有人域名行为的法律规制,ICANN对商标的域名保护则不限于著名商标,而是立足于域名的使用是否会导致消费者产生对商标的混淆及误认。

    同时,WIPO作为一个全球性组织,在ICANN的运营过程中,一直在通过向其提供建议的方式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如为建立全球性的有效的域名纠纷处理机制,WIPO在经过广泛和深入的磋商及协调的基础上,于1999年4月30日公布了《因特网域名和地址的管理:知识产权问题》(简称《WIPO最终报告》),该《报告》就域名注册规范程序、统一争端解决程序及域名排他程序等向ICANN及其成员国提出了一系列建议。ICANN则采纳了该报告的大部分内容,并于同年通过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UDRP)及其《实施细则》等多个规则,这些规则的制定与实施大大加强了对域名的管理与国际保护力度。

    (三)我国对域名权的保护

    1997年5月30日中国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办公室(下简称“国务院信息办”)颁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目前中国域名管理与保护的基本法律依据。根据《办法》规定,国务院信息办是我国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中国域名的设置、分配和管理的政策及办法,选择、授权或撤销顶级与二级域名的管理单位,监督、检查各级域名注册服务情况。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ChinaInternetNetworkInformationCenter)作为一个非盈利性机构,根据《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和运行中国顶级域名cn。

    根据《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国目前对域名注册实行与商标注册类似的禁止性条款,如明确规定域名不得使用公众知晓的国家或地区名称、外国地名、国际组织名称,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全称或缩写,不得使用行业名称或商品的通用名称及其他对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不得使用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禁止域名的转让或买卖等。在异议程序上,《办法》规定,当一个域名与第三方在中国注册的商标或企业名称相同,且该域名不为该商标或企业名称所有人所有时,第三方才能提出异议。从确认第三方拥有商标或企业名称之日起,各级域名管理机构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域名服务自动停止,该期间一切法律责任与经济纠纷均与域名管理单位无关,相关纠纷留由司法途径解决。

    另外,为适应域名纠纷审判实践的需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8月出台了《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该意见对域名纠纷案件的受理、管辖、案由、法律适用与“恶意”认定以及法律责任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之后,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域名纠纷案件的案由、受理条件和管辖,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的条件,对行为人恶意以及对案件中商标驰名事实的认定等,都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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