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的保护
与传统著作权侵权一样还是主要包括四个要件:有侵犯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有网络著作权的损害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存在过错。不同的方面体现在侵权行为表现上的过错认定上。
侵犯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1)利用数字化网络技术侵犯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或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采用下载、复制、传播、转载等方式非法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3)抄袭、剽窃著作权人的作品;(4)非法破解著作权人所采用的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5)非法破坏权利管理信息的行为。
对于网络侵犯著作权的归责方式,应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信息传播中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所从事的工作以及在传播过程中的地位进行综合判断,不能笼统地认为对于所有网络服务提供者都适用“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这既是国际著作权立法的趋势,也是网络环境下认定著作权侵权的必然要求。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的目的归根到底是平衡和协调著作权人和使用者的权利。针对不同情况采用不同原则,既考虑了著作权人维护权利的可能性和便利,又不至于将侵权主体的范围无限扩大,实现了网络著作权领域的利益协调和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