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的内容
1.网络著作权中的精神权利。精神权利,指作者基于作品依法所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与著作财产权利相对应的非财产性权利。网络著作权既然本质上与普通的著作权没有什么不同,自然精神性权利自然也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在网络环境中,每个人都可以轻而易举、天衣无缝地修改他人的署名和作品内容。如果任由这种行为泛滥,将会严重地打击作者的创作热情和传播作品的积极性,造成网络用户无法从网络中获得真实可靠的信息,进而妨碍网络文化的繁荣和发展。
2.网络著作权中的经济权利。
网络著作权的经济性权利除具备普通著作权的特点外,也体现了自己的特点:(1)复制权,作品的多次复制、大量临时复制,复制形式多样化。(2)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也是一种经济权利,具有排他性。当前很多网站所作“本网站提供的作品仅供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请在下载后24小时删除该作品”的声明并不能免除网站经营者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责任。(3)技术措施受保护权。(4)权利管理信息受保护权。所谓权利管理信息,是指作品的著作权人为防止自己的作品被非法使用,在数字作品中加入显示著作权人及相关权利人的版权情况的电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