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概述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一词的使用及其含义有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将一切与知识活动有关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最早见之于17世纪中叶法国学者卡普佐夫的著作。①后来,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发展丰富了这一概念。皮卡第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根本不同于对物的所有权的特殊的权利范畴。但一直到20世纪60年代,包括法国在内的知识产权制度较为发达的西方各国,一般用所谓“无形产权”(Intangible Property)②来概括上述民事权利。1967年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签订了《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以下简称WIPO公约),并根据该公约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知识产权”的提法才逐渐为国际社会所接受。但是,有些西方学者仍然在使用“Intangible Property”这一概念。
我国过去通常使用源于前苏联的“智力成果权”来统称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一类民事权利,对“知识产权”这一术语的使用源于20世纪70年代。1973年我国一个代表团第一次应邀访问WIPO,有的媒体首次将“Intel- lectual Property”译为“知识产权”。①1986年后,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为《民法通则》)以“知识产权”作为其有关章节的标题,该术语始取代“智力成果权”的提法为我国法学界普遍采用。我国台湾地区则把知识产权称为“智慧财产权”。在日本,曾经称作“无体财产权”,现在则称为“知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