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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渡期安排
    《TRIPS协议》作为一个保护水平较高的多边协议,其保护标准完全是按照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定设立的。对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成员来说,一时还难以适用这样高的保护标准。为了保持协议的广泛性,协议特别为发展中国家作出过渡性安排的规定。依协议第65、66条规定:(1)任何成员均无义务在《建立WTO协定》生效之日后1年内适用《TRIPS协议》。(2)任何发展中国家(转型经济国家)成员均有权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时间之外再延迟4年适用本协议,即推迟5年再适用《TRIPS协议》。(3)最不发达成员,不要求它们在《建立WTO协定》生效之日后10年内适用《TRIPS协议》。(4)如果某发展中国家成员按照本协议有义务将产品专利的保护扩大到其适用本协议之日前在其地域内不受保护的技术领域,则其在该技术领域适用本协议第二部分第5节的规定可再延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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