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所谓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此处,要将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和知识产权的主体区分开来。但在相关论述中,却存在将两者混淆在一起的现象。如有的学者认为:“从权利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的主体即为权利所有人,包括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商标权人等;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知识产权关系的主体则为权利人及除权利人以外的义务人。本书所称的权利主体即各类知识产权的所有人。”②本书认为,这一论述值得商榷,因为知识产权的主体不只是包括知识产权的所有人,还包括其他一些有关的主体。概言之,知识产权的主体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③不仅包括知识产权的所有人,而且包括因知识产权的行使、转让和许可等而与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发生关系的民事主体;其基本特征是知识产权的主体均为平等的民事权利主体。而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则包括了知识产权的主体和执行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各种行政主体,如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闻出版总署、商标局等国家机构。这一点还可以从有的学者关于“知识产权属于私权但对公权有强烈的依存性”的论述中得到证明。①从外延上看,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主体要宽于知识产权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