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法的体系
实践已经证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是一个不断发展的体系,具有开放性和不完整性①的特点。伴随着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生物技术等高科技的精深和细化以及人们认知水平的提高,新型知识产品不断涌现,各种新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相继产生,知识产权法的调整范围不断扩大。这些都决定了知识产权法难以形成一个系统而完整的体系,而是始终处于一个不断改造旧有事物、接受新事物的动态过程之中。这已为我国和世界各国频繁修改已有的或颁布新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实践所证明。
尽管如此,构建规范化、系统化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既是这一重要法律制度自身发展完善的需要,也是协调知识产权法与其他法律制度、法律部门的关系的需要。为了与历史相呼应,与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以及社会、科技的现状和发展相适应,同时也与本书为知识产权所划的范围相对应,我们认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几种法律制度:(1)著作权法律制度,其保护对象主要是著作权和邻接权,除此之外,至少还应当包括与传统知识(包括民间文学艺术)有关的权利。(2)专利权法律制度,其保护对象即为《专利法》所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3)商业标识权法律制度,其保护对象包括商标、商号、地理标志等。(4)商业秘密权法律制度,其保护对象包括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法律制度。(6)生物多样化权法律制度,其保护对象至少应当包括植物新品种权。(7)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仅指通常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部分。(8)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其保护对象应当包括正在出现、即将出现和还未出现的知识产品,如科学发现、域名、知名形象、商誉和数据库等。
在此需要说明以下两点:一是虽然将(限定了范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我们并不认为通常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该法律体系的一分子。作为经济“宪法”的竞争法,其经济法的部门法属性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已是定论。二是虽然对知识产权法做了如上的体系构建,但是,考虑到教材的特点和便于学习的需要,本书仍然以总论、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等几大部分予以介绍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