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历史发展
与世界知识产权法的发展相比,我国由于长期以来实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漫长的封建王朝的残酷统治,知识产权法的发展远远落后于国际社会。
知识产权法在中国的出现源于清朝末年的“戊戌变法”和清政府同一些帝国主义国家所签订的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1898年,光绪皇帝签发了《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专利方面的法规,但并未付诸实施。③其后在一些不平等条约中,如1902年签订的《中英续订商约》,1903年签订的《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和《中日续议通商行船条约》中都有保护外国知识产权的条款。④其后,在各帝国主义国家的压力下和基于变法图强的自身需要,清政府开始着手建立近代法制。1910年(宣统二年),清政府颁布了《大清著作权律》,这是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由于次年清政府即告垮台,该律未起什么作用。但包括该律在内的一些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对后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的相关立法都产生了较大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政府颁布了一些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如1950年颁布的《保障发明权和专利权暂行条例》和《商标注册暂行条例》,1954年的《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行条例》,1957年起草的《保护出版物著作权暂行规定》,1963年的《发明奖励条例》和《商标管理条例》等。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并不顺畅。直到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才开始着手全面建立知识产权制度,有关立法工作也逐渐走上正轨。除了《民法通则》以外,我国分别于1983年、1985年、1991年和1993年先后颁布并实施了《商标法》(1993年、2001年两次修正)、《专利法》(1992年、2000年、2008年三次修正)、《著作权法》(2001年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除了传统的知识产权立法以外,对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而出现的一些新的知识产品,我国也及时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保护。如1995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8年12月修正),1997年颁布施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01年公布实施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
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方面,我国先后于1980年加入《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5年参加了《巴黎公约》,1989年参加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1990年参加了《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1992年参加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1993年加入《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日内瓦公约》(以下简称《日内瓦公约》),1994年加入《专利合作条约》等。
由上述可知,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虽然起步较晚,且由于历史的原因经历了一些挫折,但经过努力,我国目前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