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包括了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保护商业秘密、商号、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等的法律法规。其中某些知识产品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而逐渐出现的,因此,各具体类型的知识产权法律在历史上出现的时间和发展都有很大不同,有的甚至相差几百年。世界上,最早出现的第一部最接近现代专利制度的法律,是1474年由威尼斯颁布的。②之所以不能将之称为专利法,是因为它的出发点是把工艺师的技艺当做准技术秘密加以保护,③而获得专利权的前提是要公开有关信息。但从现在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来看,这一法律无疑是知识产权法的最初萌芽。专利制度的系统形成则以英国1624年颁布的《垄断法规》(TheStatue of Monopolies)④为标志,它规定了发明专利权的主体、客体、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主题、取得专利的条件、专利权的有效期以及在什么情况下专利权将被宣告为无效等,确立了现代专利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框架。其后,英国的垄断法规经过进一步发展完善,对后来各国专利制度的建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8世纪末、19世纪初,欧洲大陆各国和美国等相继实行了专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