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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作品及相关客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通常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前者指各类作品的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后者除了狭义著作权以外,还包括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组织和出版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常称为邻接权(NeighboringRights)或相关权(Related Rights)。

    关于著作权的称谓,世界各国不尽一致,主要有版权和作者权两种,其含义亦有不同。版权是英美法系国家的称谓,源于英文copyright,指复制的权利,包括制止他人复制的权利。英国1709年的《安娜法》率先对版权加以保护,从该法令看,英美法主要是出于对复制的不良后果的考虑才对作品加以保护。由于“版权”这一称谓主要着眼于受保护作品的利用,因此在这些国家,不仅自然人可以成为作者,法人也可以成为作者。

    作者权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称谓,法国称之为droit d'auteur,其他国家如德国、俄罗斯、意大利、西班牙等都使用与该法语相当的词汇。该称谓强调受权利保护的主体———个人的身份。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奉行天赋人权,1789年发表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提出“每一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1791年法国颁布的《表演法令》指出,在所有财产之中,最神圣和最赋有人格的就是著作,即思想的成果;认为著作权是作者人格权和财产权的统一,故称为作者权。由于认为作品是作者人格的体现,所以在这些国家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作者。必须指出,在著作权现代化、国际化潮流的推动下,“版权”体系的英美法系国家与“作者权”体系的大陆法系国家在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方面已出现某种程度的融合。

    著作权在我国的使用,源于1910年清政府援引日本的用法,最早出现在《大清著作权律中》。在我国实践中,著作权和版权常交替使用。为避免歧义,《民法通则》将著作权和版权两个概念等同起来,现行《著作权法》第57条则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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