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特征
著作权与其他知识产权相区别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其同时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同时,著作权亦具有知识产权的主要特征。
(一)无体性
著作权的客体是智力创作的作品,是通过纸张、书籍、石碑、光盘、软盘等各种载体所表达的作者的构思、思想、情感等,实际上是一种“信息”,其特征之一即“无体性”。
(二)专有性
与有形财产权的专有性相比,著作权的专有性对权利的保护特别重要。著作权是作者就作品享有的权利,作品体现为一定的信息。作品没有公开以前,可能只有作者和少数人知道;作品一旦公之于众,其中的信息就会被不特定的多数人获得,导致作者控制作品使用的权利很容易受到他人的侵犯,所以更要强调著作权的专有性。
(三)地域性
著作权的地域性,是指著作权的保护受到某一国家或地区地域范围的限制。从历史的角度看,著作权最早出现时就具有君主或国家授予个人的特权或独占权的性质,导致各国都只保护本国授予的、注册的著作权。从法律的效力看,通常各国的法律没有域外效力,外国授予的著作权在本国并不必然得到保护。即使因本国参加了某国际条约,而使得作品在其他缔约国自动获得著作权,也只能说明该作品在各缔约国取得了著作权,而不能认为是其他缔约国对其在本国著作权的承认。例如,根据《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项的规定,受公约保护的作品,“作者享有和行使这些权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也不论该作品在起源国是否存在保护”,说明作者在其本国和公约其他缔约国所享有的著作权是相互独立的,是否提供著作权保护与外国法无关。因此,著作权的地域性是很明显的。
(四)时间性
著作权的时间性,是指著作权法对著作财产权和发表权规定了保护期限,而不像一般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那样具有永续性。作品是一种信息,具有永久存续的特点,其本身不会因为使用或时间的推移而消灭。但是,从社会的角度来说,任何作品都不可能凭空产生,总是建立在前人智力活动的基础上。如果权利保护无期限限制,显然不利于社会文化、科学的发展和延续。因此,立法者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规定权利人独占控制其信息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即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自由利用,以平衡信息所有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促进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