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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禁作品的保护问题
    根据我国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之规定,违禁作品没有著作权,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作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我国著作权法的这一规定与该公约第17条存在明显差距。该条指出,对于任何作品或制品的发行、演出、展出,成员国政府都可以在必要时通过法律或条例予以监督或禁止。亦即任何作品都依法享有著作权,成员国可以通过法律、法规在必要时限制或禁止权利人行使自己的著作权,如不得发行、演出、展出相关的作品。

    2007年4月,美国与我国就知识产权问题进行磋商后,向WTO提起争端解决请求,其中包括原《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与TRIPs协议的若干规定不符的问题。②2009年1月,WTO争端解决小组发布报告,认定我国原《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不符合《伯尔尼公约》的相关规定。由于《伯尔尼公约》的相关规定已经纳入TRIPs协议,因此亦不符合该协议。争端解决小组建议我国修订《著作权法》,使之与《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议一致起来。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将第4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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