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适宜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根据《著作权法》第5条,著作权法不适用于下列作品的保护。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这些文件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家行政机关颁布的行政法规,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各级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以及由国家机关确认的上述文件的正式译文。
上述官方文件和相应的译文都是作品,具有社会规范的性质,涉及社会公众和国家整体利益,应属于公有的信息资源,不应为任何人专有而限制其传播和利用,故不享有著作权。《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4款将官方文件及其正式译文的保护问题交由各成员国自行解决,因而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符合国际公约的精神。
(二)时事新闻
时事新闻又称纪实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全部由信息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客观现象或事实组成。这种新闻用简单的文字或机械记录手段将客观现象或事实记录下来,具有纪实性、即时性,但缺乏独创性。这类信息直接涉及国家、社会公众、国际社会,乃至全人类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因而要求广泛而迅速地传播,不应加以控制,故法律不给予著作权保护。《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8款明确规定,该公约的保护不适用于日常新闻或纯属报刊新闻性质的社会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有些作品虽然具备作品的形式特征,但因其形式往往具有唯一表达的特点,不具备独创性而不予以著作权法保护。例如,历法与公式是对客观规律的唯一表达方式,人们在表达时不可能有什么独创性,因此不授予著作权。数表和通用表格属于公有领域的素材,其著作权不应属于个人专有,否则会妨碍社会文化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