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
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条,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其中,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性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化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文档则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①由于计算机软件以计算机语言为其基本表达工具,所以,TRIPs协议和大多数国家将计算机软件作为文字作品予以保护。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4条,受保护的计算机软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即必须是开发者独立开发的并且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第6条还明文规定“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