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修改权
修改权是指作者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作品是作者思想的反映,作者当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对作品进行修改,如删节、补充、改写等。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赋予他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修改作品,如《著作权法》第34条规定:“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再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修改权与著作财产权中的改编权不同。修改是对作品的内容或形式进行局部的改动,没有改变作品的本质。改编则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产生出新的作品。有时候,作者在行使修改权时会受到某些限制。比如,作者想修改物权已转移给他人的美术作品,必须取得该物权人的同意;如果物权人拒绝,则作者无从行使其修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