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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一)职务作品的概念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职务作品应具备以下要件:

    1.职务作品的作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存在劳动、人事关系,通常为本单位职工。在西方国家,职务作品又称雇佣作品,即雇员在雇佣关系之下创作的作品。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借调的人员视为与单位存在某种雇佣关系,可以成为职务作品的作者。

    2.职务作品的创作是为了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所谓“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不过,对于“应当履行的职责”不能泛化理解,比如老师在教学之余撰写论著或编写教材,一般不能认定为职务作品。

    3.职务作品的作者以自己的意志而非单位的意志创作。如果是在单位的主持下、按照单位的意志进行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则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而不是职务作品了。

    (二)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基于不同理念,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作出了完全不同的规定。③在重视作者精神权利的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职务作品的著作权赋予具有雇员身份的作者,但其可以通过合同将著作权中的经济权利转让给雇主。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 113-9条规定,雇员履行职务或者按照雇主指示创作的软件及文档属于雇主以外,智力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在作者定有劳务合同或雇佣合同时也不受影响。在德国,“即使是在作者按照私法上的服务合同、委托合同、承揽合同或者其他的方式的预定创作的作品的情形,著作权也归作者所有而不是归委托人”。

    英美法系多数国家则侧重考虑雇员在雇佣作品中的作用及作者与雇主在法律上的隶属关系,一般规定雇佣作品的原始著作权属于雇主或作者所在单位,或者被依法推定或转让给雇主或者作者所在单位。如《美国版权法》第201条第2款规定,在雇佣作品的情况下,雇主视为作者,并享有版权或构成版权的各项权利,除非双方当事人以明确的书面合同方式作了相反的约定。

    我国《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规定了以下两种情形:

    1.职务作品著作权的一般归属。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第1款,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除该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职务作品在完成两年之后,单位仍然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无偿使用该作品。但是,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其作品时,不必再征得单位同意,所获报酬也无须与单位分享。

    2.职务作品著作权的特殊归属。下列情形下的职务作品,由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1)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这里所说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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