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作品的著作权
(一)委托作品的概念
委托作品是指作者接受他人委托而创作的作品。作者与委托人之间通常订有委托合同,就作品的完成期限和报酬的数额、支付方式等进行约定。一般而言,作者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创作。是否完全遵循和体现委托人的意愿而非作者自主创作,要根据双方订立的委托合同而定。
(二)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委托关系中,尽管在法律上委托人和作为受托人的作者之间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但是,总体来说,委托人占据主导地位。同时,委托作品体现的主要是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所以,我国著作权法侧重于保护委托作品的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双方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例如,到影楼拍照时双方可以约定照片著作权的归属,如果没有约定,则著作权属于摄影师。
委托人委托他人创作作品的目的是为了使用。因此,如果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对于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所有,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
对于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考虑到该作品的纪实性,不需要执笔人或者整理人进行具有独创性的再创作,因此法律更注重对该特定人物权益的保护。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对著作权归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者整理人对作品的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