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财产权——表演权
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这里的表演,既包括现场表演,也包括机械表演。现场表演是指演出者运用动作、声音、表情等演技,向现场观众表现作品的行为,包括诗歌、戏剧、音乐、舞蹈、曲艺等;机械表演是指以唱片、影片或激光视盘等物质载体的形式,向公众传播被记录下来的表演的方式,如宾馆、餐厅、商店等播放电视、音乐等。机械表演可以打破时间、地域的限制,再现作品的表演。无论现场表演还是机械表演,都应当具有公开性,如果只是在特定的范围内表演,则不是著作权法上受到表演权控制的行为。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 125—1条规定,如果是限于家庭范围内的表演和免费表演,则作者不得在发表其作品之后禁止这种行为。
表演权既可以由著作权人自己行使,也可以许可他人行使,或将表演权转让给他人。与展览权不同,我国《著作权法》对表演作品的范围没有设定限制,但是世界各国和国际公约对此的规定不尽相同。
必须指出,作为狭义著作权的表演权与作为邻接权的表演者权是不同的。表演权是作者就其作品是否表演、如何表演所享有的权利,权利的基础是作品的创作。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就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权利的基础是表演,权利的来源是作品著作权人的表演权,所以,表演者通常需要从著作权人处获得表演权的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