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财产权——放映权
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作品等的权利。这里的“公开再现”,是指个人或家庭以外面向公众放映,并且无论是否营利,均属于放映权范围之内。严格地讲,放映属于一种机械表演。
我国《著作权法》对放映权的对象进行了限制,这主要与公开再现作品的技术手段有关。对此,各国法律规定不一,多为电影类作品或视听作品。有的范围很宽,如《德国著作权法与邻接权法》第19条第4款规定:“放映权是指将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或科学技术方面的表述通过技术设备让公众感知的权利。放映权不包括将这类作品通过广播电视节目播放或者通过公共传播而让公众感知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