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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财产权——展览权
    展览权是指公开陈列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各国著作权法多规定了展览权,但其客体范围有所不同。《法国著作权法》规定,展览权是将未发表的造型艺术作品的原件或复制物,或未发表的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物公开展示的权利。《日本著作权法》第25条规定展览权仅限于美术作品原件或尚未发行的摄影作品原件。①《美国版权法》中适用展览权的作品范围比较宽泛,只要是有版权的作品,包括文字、音乐、戏剧、舞蹈、哑剧、绘画、刻印、雕塑以及电影或者其他音像作品中的个别图像,都可以用于展览。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规定,只有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才是展览权的客体,从现实来看,显然失之于窄。

    展览权和发表权有重要联系,从广义上说,展览可以看做是发表的一种形式。但是,行使展览权更多的是为了展示作品,该权利可以多次行使,不受时间、地域和场所的限制;行使发表权除了展示作品外,还可向公众表明作者和作品之间的特定联系,该权利只能行使一次。我国《著作权法》对用于展览的作品是否已经发表未作限制。那么,许可他人展览未发表的作品,应推定著作权人授权他人行使作品的发表权。

    应注意的是,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了一个展览权的“例外”,即“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这一规定主要基于无体财产权性质的著作权与有体财产权性质的所有权之间的重要区别,注重保护作品原件所有人的利益。此外,如果美术作品或摄影等作品的内容涉及第三人的肖像,则展览权的行使还要受到第三人之肖像权的限制。著作权人如果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公开展览美术、摄影等作品,则构成对肖像权人人身权利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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