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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财产权——出租权
    出租权是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比如学校后勤部门向学生出租装有计算机软件的全自动洗衣机,由于该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因此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出租固化了软件的全自动洗衣机并非侵犯出租权的行为。

    我国《著作权法》第41条还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和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因此,我国著作权法上出租权的客体仅限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和录音录像制品,其中录音录像制品准确地说属于邻接权的保护对象。

    出租权的产生和发展与制作作品载体的技术进步密切相关。从最初的纸质载体到现在的胶片、磁带、录像带、软盘、内存、光盘等,作品的载体形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复制件的广泛传播成为利用作品的重要方式,控制复制件流转的出租权对于著作权人的重要性愈加凸显。因此,法律因应技术的发展和实践的需要,赋予著作权人以出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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