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收回作品权
在有的国家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 124—1条、《西班牙著作权法》第14条,还规定了收回作品权或称撤回权。它是指作者的作品发表后,基于其思想、情感的改变或作品内容的错误等正当理由,收回已经发表的作品。应该说,收回作品权是对发表权的补充,向作者提供一个对因思虑不周而发表作品的补救机会。
通常情况下,行使收回权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例如存在正当理由、应事先通知作品著作财产权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应公平合理地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等。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269条第1款规定:“作者有权放弃原先作出的发表作品的决定(撤回权),但必须赔偿作出这种决定给被转让作品专属权或作品使用权的人造成的损失。如果作品已经发表,作者也必须公开声明其撤回。在这种情况下,作者有权在赔偿损失后使原先已经发行的作品退出流通。”②如果收回该作品将违反“公共秩序”(即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则不允许收回。收回作品权是一种非常特殊的权利,其行使涉及有无可能收回、如何收回、如何补偿等一系列不易解决的问题,从而使其很难在实践中得以推行。所以,只有少数非常注重保护著作人身权的国家才有关于这类权利的规定。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作品收回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