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者的主要义务
1.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图书出版者不按合同约定期限出版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2.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订单在6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视为脱销。
3.出版演绎作品的,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4.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刊登的报刊出处。著作权人根据《著作权法》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其作品的,应该在报纸、期刊刊登该作品时附带声明。
5.使用他人作品的,出版者应当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6.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刊登的报刊出处的,应该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