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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者的权利
    出版者主要指出版图书、期刊的出版社、期刊社;在网络环境下,还包括电子出版物的出版者。出版者的权利,是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就其内容而言,并非都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邻接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所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可见,只有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被纳入我国法定的邻接权范围。

    1.约定的专有出版权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作者与出版社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由出版合同加以表现,其既是著作权人授权出版者复制发行其作品的许可证书,又是保护出版者的利益、排除第三人非法侵害的法律保证。

    2.修改和删节的权利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一件作品是否已经达到出版水平,包括行为格式和篇幅大小等,出版者比作者更有发言权。出版者出版作品,既要向作者负责,也要向读者负责。所以,出版者有权在经作者许可后,对不符合出版标准的作品进行必要的修改、删节。为避免发生纠纷,可以在出版合同中对此作出约定。

    3.版式设计权

    所谓版式设计即印刷品版面格式的设计,包括版心、排式、用字、行距、标点等版面布局的安排。版式设计是出版者在编辑加工作品时完成的劳动成果,同一内容的作品其版式设计可能因人而异,其中就体现了创造性。因此,《著作权法》第36条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该权利的保护期为10年,截至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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