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一)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概念和特点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在一定期间、一定范围内以一定方式使用其作品的行为,主要表现为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人利用许可使用合同将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或多项内容许可他人使用,同时向被许可人收取一定的使用费,以实现其著作财产权益。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具有以下主要特点:(1)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没有改变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与转让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其只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的转移,许可期限届满,则相应的权利回归许可人。(2)被许可人的权利限于合同范围。被许可人通常只能按照许可使用合同约定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3)被许可人对第三人侵犯许可人著作权的行为,无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只有在获得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提起诉讼,著作权人作为许可人亦应协助被许可人保护其自身利益。
(二)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
根据文学、艺术作品的不同表现形式,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种类也不同。常见的有出版权许可使用合同,表演权许可使出合同,编辑权、改编权、翻译权许可使用合同和各类邻接权许可使用合同。根据《著作权法》第24条第2款,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著作权人可以选择许可他人使用的财产权利种类,对此许可使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著作权法》第27条规定,许可使用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但是有例外,如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必须明确规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以何种方式使用其作品。
专有使用权是一种独占的和排他的权利,是指著作权人将许可使用的著作权授权给被许可人之后,在合同有效期内,既不能将上述权利再授权给第三人使用,自己也不能使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主要原因在于报刊、期刊社刊登的文章数量多、时效性强,而签订书面合同比较费时。专有使用权的内容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②《著作权法》第31条规定图书出版者按照合同约定享有专有出版权。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
非专有使用权是指著作权人将某一项或几项财产权利许可他人使用之后,在合同有效期内还可以将同样的权利再许可第三人使用。对于非专有使用权的许可使用合同,法律没有要求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著作权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一般是《著作权法》的施行地域,即我国境内。许可使用的期间是指作为许可对象的著作权可以使用的时间期限,当事人可以根据作品的性质以及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当然,该期限不应当超过著作权本身的法定保护期。
4.付酬标准和办法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目前,作者和出版社已经开始广泛使用支付“版税”的方式计算稿酬,即按作品复制发行总数的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向作者付酬。如果作品重印,仍按约定的比例和办法向作者付酬。
5.违约责任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经常发生,为此,一般合同中都订有违约条款,即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除上述内容外,还可以就双方认为必须列入合同的内容作出约定,如纠纷解决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