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组织权的主体与客体
广播组织权是指广播组织对其向公众广播的节目信号所拥有的专有权利。
广播组织权的主体即广播组织,是指通过载有声音、图像的信号而传播节目的电台、电视台等组织。其范围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扩大,现在已经出现了卫星广播组织和电缆广播组织等新型主体。
广播组织权的客体是广播节目信号,即由广播组织通过广播设备发射的声音、图像或其结合的信号。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4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6条,广播组织权的客体是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广播、电视或广播、电视节目。其实,这是一种语义不甚准确的规定。如果广播的节目是由他人制作的,则由他人享有该节目的著作权或邻接权(音像类作品);如果广播的节目是由广播组织制作的,则由广播组织享有该节目的著作权或邻接权。这些权利均非源于广播组织的传播活动,而是源于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的创作或制作活动。广播组织的主要作用是传播作品,其将已有的广播电视节目加工成广播信号并通过广播设备进行传播,广播信号是广播组织权所保护的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