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内容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2条和第46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就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如下财产权利。
1.复制权和发行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因此赋予其复制权和发行权是法律保护录音录像者权的应有之义。录音录像制作者既可以自己复制、发行其录制品,也可以许可或禁止他人复制、发行其录制品。
2.出租权
出租权是指录音录像制作者就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许可或禁止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出租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在现代技术条件下,人们对录音录像制品的利用越来越倾向于租借而非购买,所以出租权成为录音录像制作者获取经济利益的重要权利手段。
3.信息网络传播权
该项权利也是随着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其具体行使和保护均规定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
上述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至录音录像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主要义务
根据《著作权法》第40 ~ 41条,录音录像制作者在制作录音录像制品时负有下列主要义务:(1)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2)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4)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