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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主体和客体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可以简称为“录制者权”,其主体即为录音制作者和录像制作者。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录音制作者是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录像制作者是指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制作录音录像制品主要取决于资金、技术和人力的投入,虽然也需要一定的技巧,但远未达到独创性的高度,且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因此,录制者可以是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

    就外国主体而言,《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其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

    录制者权的客体是录音、录像制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必须指出,录制的对象不一定是对作品的表演,非作品的表演如体育比赛,甚至根本不是表演的自然界的声音、景物,都可以录制成音像制品而享有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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