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转让
(一)著作权的转让
由于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或继承,所以著作权的转让仅指著作财产权的转让,即将著作财产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著作权的转让由当事人通过著作权转让合同加以约定。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受让人不得行使。
2.著作权的转让,并非作品原件物权的转让。如果转让行为涉及对作品原件的使用,在使用完毕后,应当将该作品原件返还原著作权人或原件的合法所有人。换言之,著作权的转让与作品原件物权的转让相互独立。
3.著作权转让的法律后果是著作权主体的变更,因此,与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不同,著作权受让人可以凭借其著作权独立对抗第三人的侵犯。
4.转让著作财产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与著作权人订立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著作权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
根据《著作权法》第25条,著作权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作品的名称;(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3)转让价金;(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