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专利制度
我国近代史上第一项有关专利的法规是1898年光绪皇帝在“百日维新”期间颁发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该章程规定:发明新法制造船械枪炮等产品超出原有的各种产品的,或者用新方法兴办大工程,有利于国计民生的,可以准许集资设立公司,被批准为专利50年;其余如制造新产品,其方法为旧时所无的,可被批准为专利30年;即使仿效西方的产品,也可被批准为专利10年。不幸的是,该章程因“戊戌变法”失败而夭折。辛亥革命之后,民国政府于1912年12月曾颁布《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这些章程都不是法律。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专利法是国民党政府于1944年5月29日颁布、1945年1月1日施行的《专利法》。该法共4章133条,明确规定了专利保护的对象是“发明、实用新型和新式样”,规定了专利申请人的条件、申请专利的条件和专利审查审批的程序等内容。同时,与该法配套的实施细则于1947年9月24日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