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
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首先需要解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著作权人、邻接权人的关系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第8条第1款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2条、第19条第1款,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来自作品权利人的授权,作品权利人自愿加入集体管理组织,法律不予强制。作品权利人可以通过书面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而且,“权利人符合章程规定加入条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与其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不得拒绝。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并按照章程规定履行相应手续后,即成为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当然,作品权利人也可以依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规定的程序,退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终止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但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已经与他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该合同在期限届满前继续有效;该合同有效期内,权利人有权获得相应的使用费并可以查阅有关业务材料。应当注意的是,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不得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自己行使或者许可他人行使合同约定的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的权利。
其次,就是要解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问题。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3条,所谓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开展活动。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还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的条件、程序和机构等作出了规定。
最后,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职能问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接受权利人授权后,在授权范围内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下列活动:(1)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合同;(2)向取得许可的使用者收取约定的使用费;(3)将收取的使用费在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后,转付给有关权利人;(4)发现和制止有关侵权行为,以及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行使其权利时,亦受如下限制:(1)许可他人使用其管理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应当与使用者以书面形式订立许可使用合同;(2)不得与使用者订立专有许可使用合同;(3)不得拒绝使用者以合理的条件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要求;(4)许可使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合同期限届满可以续订。
目前,我国已先后成立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1992年9月15日成立)、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2008年5月28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2008年10月24日成立)、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2008年11月21日成立)和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2010年4月16日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