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主要特征
(一)法定授权性
专利权的法定性表现为专利权须经依法申请并被授权而取得。即专利权不是基于发明创造的事实自动产生,而是由国家专利行政部门依法批准授予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须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被授予专利权。世界各国的专利法对授予专利权的条件要求有所不同,但是,均规定任何人要想取得专利权必须依法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才能取得相应的专利权。
(二)专有性或独占性
专利权的独占性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依法获得专利权后,即对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享有垄断的权利,他人未经权利人的许可不得实施,否则将构成专利侵权行为。可见,这一独占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专利权人对专利的垄断权;二是专利权人以外的人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从广义上讲,任何权利都受有一定限制,即任何人在行使自己权利时必须依法行使,不得以行使权利为由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专利权人在行使自己的专利权时同样应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专利权的独占性不是绝对的。专利权的对象———发明创造的推广和应用直接关系到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在鼓励发明创造,依法给予专利权人独占权的同时,法律还特别规定对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给予一定干预,如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在合理长的时间内不允许他人实施其专利时,专利主管机关可依法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给予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又如,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理论上称为“计划许可“)。虽然计划许可制度是我国20世纪80年代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制度的产物,但在1992年、2000年和2008年三次修改《专利法》时,计划许可制度仍然在整体上被保留下来,这主要是基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科学技术推广应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
(三)地域性和时间性
地域性是指专利权只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有效,如依我国专利法取得的专利权只在我国范围内有效,不可能在其他国家自然生效而受保护。但是,一般有形财产所有权则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如一个中国人将在国内的财产带到国外,同样受到该国法律的保护。时间性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在《专利法》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有效,超过《专利法》规定的保护期限后,不再享有专利垄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