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著作权的法律措施
(一)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前对于因情况紧急如不立即限制财产转移,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诉前禁止令,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前对于因情况紧急,不立即停止有关人员的行为将会使损害继续扩大,而依法发出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命令。《著作权法》第50条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至第96条和第99条的规定。”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应是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2)提出申请的前提,一是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二是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遭到难以弥补的损害。(3)申请的时间为起诉前。(4)申请的对象是各级人民法院。
(二)证据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对证据加以调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制度。《著作权法》第51条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