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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
    现行《刑法》第二编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中,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04年12月8日和2007年4月5日共同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1年1月10日共同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意见》),其中对《刑法》第217条和第218条的某些用语和情形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和限定。

    1.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根据《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第5条和《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二)》第1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217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份)以上的;(3)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217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2500张(份)以上的;(3)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根据《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第11条第2 ~ 3款,(1)《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一般应当依据著作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著作权认证机构出具的涉案作品版权认证文书,或者证明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伪造、涂改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证据,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认定。(2)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根据《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二)》第2条,(1)《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2)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发行”。(3)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美术、摄影、录像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2)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500件(部)以上的;(3)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50000次以上的;(4)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1000人以上的;(5)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1)项至第(4)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6)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2.第21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217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第6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218条规定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1)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2)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3)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4)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3.《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第14条规定:“实施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17条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实施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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