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人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发明创造人就是专利申请人并通过专利申请而成为专利权人。但是,在职务发明创造中,发明创造人的单位是专利申请人并依法成为专利权人;在委托发明创造、共同发明创造等情况下,实际的发明创造人可以通过约定,使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由非发明创造人享有;发明创造人还可以依法将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等,出现发明创造人与专利申请人分离的现象。但是,无论实际的发明创造人最终是否为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专属于发明创造人的人身权不能转移给他人。
发明创造人的人身权是指发明创造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创造人的权利,或称为署名权。关于发明创造人的人身权,各国法律和有关国际公约都有相应规定。1977年《英国专利法》第13条规定:“一件发明的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应有权在该发明获准的任何专利证书中被提名。”《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L. 611-9条规定:“无论是雇员或非雇员的发明人,均应在专利中被表明其为发明人;他也可以反对标注其为发明人。”《巴黎公约》第4条第3项规定:“发明人有权要求在专利证书上记载自己是发明人。”我国《专利法》第17条第1款也明确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