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人的分类
(一)职务发明创造人和非职务发明创造人
根据发明创造的完成是否发明创造人的本职工作,可将其分为职务发明创造人和非职务发明创造人。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创造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创造相对于职务发明创造而言,指发明创造人既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也没有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条,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人是发明创造人所属的单位,实际的发明创造人依法只享有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和在有关专利文件上署名的权利。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由发明创造人自己享有,任何单位(特别是发明创造人所在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剥夺或侵害发明创造人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依法获得的专利权。
(二)单个发明创造人和共同发明创造人
根据发明创造人的人数,可以将其分为单个发明创造人和共同发明创造人。共同发明创造人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共同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归共同发明创造人共同享有。因此,凡属于共同发明创造,由共同发明创造人共同提出专利申请。而单个发明创造人则有权自主行使申请专利的权利。
(三)本国发明创造人和外国发明创造人
根据发明创造人的国籍不同,可以将其分为本国发明创造人和外国发明创造人。本国发明创造人可以依法直接申请专利。根据《专利法》第18条,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直接在中国申请专利。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依法申请专利。同时,为了方便外国发明创造人申请专利,《专利法》第19条进一步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需要指出,上述有关发明创造人的不同分类会发生相互交叉,如单个发明创造人可能又是本国发明创造人或是外国发明创造人,而共同发明创造人可能是由职务发明创造人和非职务发明创造人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