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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申请人的分类
    1.原始申请人和继受申请人

    原始申请人是指在发明创造完成之后,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约定,直接享有专利申请权利的人,如非职务发明创造人个人、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继受申请人是依法从原始申请人那里获得专利申请权的人,如专利申请人将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给他人,那么受让人就是继受专利申请人。

    2.先申请人与后申请人

    先申请人和后申请人是针对多个专利申请人而作的划分,其前提是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的独立申请人,先后就相同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一般而言,就同一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个申请人专利权。于是,有的国家专利法采用先发明原则,依法将专利权授予先发明人;有的国家采用先申请原则,依法将专利权授予先申请人。

    采用先发明原则可以保证最早发明人获得专利权,但是,在确定谁先发明时容易发生举证困难,也不利于促使发明人尽快提出申请并公布其发明。而采用先申请原则,简便易行,避免了谁是最先发明人的争论,减少了法律纠纷,还可以促使发明人尽早提出专利申请,促使新技术早日公开,推动技术进步。因此,我国专利法采用了先申请原则。

    具体而言,先申请原则是指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将依法授予最先申请人专利权,后申请人即使实际上是先发明创造人也不能获得专利权。谁先申请以申请日为准。根据《专利法》第28条,如果专利申请文件是直接送达的,以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而无论是直接申请或邮寄申请,如果申请人提出优先权请求的,则按照优先权的原则确定申请日,即通过优先权的适用,依法将申请日提前。

    3.外国申请人和本国申请人

    这种分类以申请人的国籍为标准进行划分。任何中国公民和单位依法都可以提出专利申请,而外国人(单位或者个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按照国际惯例和《巴黎公约》的原则,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享有国民待遇,即与中国公民一样有权申请专利。而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则可依照《专利法》在我国申请专利:一是外国人的所属国与我国签订的双边协议规定互相给予对方国民以专利保护的;二是外国人的所属国与我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互相给予对方国民以专利保护的;三是尽管外国人所属国与我国既没有签订双边协议,又没有共同加入国际条约,但对方在专利法中规定或者在实践中依照互惠原则给我国国民以专利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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